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繼訴字第23號原 告 金乃文訴訟代理人 黃柏嘉律師
王秉信律師被 告 金乃昌訴訟代理人 陳明暉律師複代理人 郭令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真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8月11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真正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二、原告應補繳裁判費如另件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寶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杜安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