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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家繼訴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繼訴字第31號原 告 江菊英訴訟代理人 黃國益律師複代理人 李承翰律師

黃奕欣律師被 告 馮凱倫

馮梅華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明欽律師

鄭書暐律師被 告 馮百賢上列當事人間酌給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裁判案由:酌給遺產
裁判日期:2026-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