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繼訴字第31號原 告 江菊英訴訟代理人 黃國益律師複代理人 李承翰律師 黃奕欣律師被 告 馮凱倫 馮梅華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明欽律師 鄭書暐律師被 告 馮百賢上列當事人間酌給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許秋莉裁判案由:酌給遺產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6-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