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繼訴字第45號原 告 蔡秀記訴訟代理人 辛啟維律師被 告 詹連財律師即被繼承人陳挺華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受遺贈人身分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本件原告以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因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900號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已裁定確定,聲請續行訴訟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事件卷宗查明無訛。從而,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玉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