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繼訴字第57號原 告 甲○○法定代理人 方定訴訟代理人 林富郎律師
薛如媛律師被 告 乙○○(David Yih Chung)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一五年一月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
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文規定。
查本院前以本院114年度亡字第47號、114年度亡字第48號死亡
宣告事件(下稱系爭死亡宣告事件)之裁判結果,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15年1月9日裁定命在前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現系爭死亡宣告事件業已確定,是本件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本院於115年1月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蘇珍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書 記 官 何明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