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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家繼訴字第 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繼訴字第95號原 告 洪伯誠訴訟代理人 吳啟孝律師複代理人 嚴逸隆律師被 告 洪芳蘭(兼洪伯勳之承受訴訟人)

洪芳蕙(兼洪伯勳之承受訴訟人)

洪芳蓉(兼洪伯勳之承受訴訟人)

周淑慧

洪郁敏即西村郁敏

洪郁帆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三井郁苑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9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當事人欄暨事實理由欄關於「洪柏勳」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洪伯勳」。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於家事訴訟事件判決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家事第二庭 法官 蔡鎮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正潔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裁判日期:2025-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