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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家全聲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全聲字第4號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7日所為之111年度家全字第1號裁定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因請求離婚、夫妻剩餘財產等事件涉訟,聲請人前聲請並經本院以111年度家全字第1號裁定准許對相對人財產為假扣押在案,因兩造於112年10月20日以高等法院112年度家上移調字第149號調解成立,假扣押之原因應已消滅,爰依法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等情。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以111年度家全字第1號裁定准予假扣押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1年度家全字第1號卷宗核閱無訛。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1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伊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吳欣以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
裁判日期:2024-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