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全聲字第7號聲 請 人 張夢軒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假處分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伊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吳欣以裁判案由:撤銷假處分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4-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