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全聲字第7號聲 請 人 張夢軒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5款定有明文。前揭規定並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處分,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通知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113年8月8日送達聲請人之代理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查詢單、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伊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欣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