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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家全聲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全聲字第8號聲 請 人 呂〇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假扣押原因消滅,即已無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謂;所謂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指債權人依假扣押保全之請求已經消滅或經本案判決予以否定或已喪失其請求假扣押之權利各情形而言(最高法院83年度台抗字第217號、88年度台抗字第217號裁定意旨參照)。至債權人之本案訴訟,已獲勝訴判決確定者,債務人既須依判決內容清償其債務,顯難認為假扣押之原因消滅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最高法院76年度台抗字第338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關係人戴承正前因兩造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事件向本院聲請假扣押,經本院依107年度家全字第4號民事裁定准許假扣押在案,而關係人訴請夫妻剩餘財產差額部分已受敗訴判決確定,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撤銷假扣押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事件,經本院106年度婚字第257號、109年度婚字第165號判決,主文第四項命聲請人應給付關係人新台幣16,198,452元,惟雙方均未就敗訴之部分提起上訴而告確定。關係人就本案夫妻剩餘財產差額部分取得對聲請人之債權,聲請人既須依判決內容清償其債務,顯難認為假扣押之原因消滅,亦難謂已無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情事,且聲請人未提出其他事證釋明假扣押之原因消滅。且本件形式上審查亦難認聲請人已全額清償其債務,難謂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存在,即與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所定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之要件不符。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伊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杜 白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
裁判日期:2025-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