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全字第6號聲請人 即被 告 賴曉潔原 告 熊家富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對本院113年度家全字第6號(本案案號:113年度重家訴字第1號)裁定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人主張:本院113年度家全字第6號裁定日期為民國113年3月28日,裁定理由卻記載:「113年4月24日陳世傑將名下不動產設定,並將存款轉至賴曉潔名下」,上開事實發生時間顯在裁定之後,時間錯置,且該帳戶名義人為陳世傑,並非賴曉潔,爰聲請裁定更正等語。
三、經查,本院113年度家全字第6號裁定作成日期為113年4月19日,該裁定全文並無「113年4月24日陳世傑將名下不動產設定,並將存款轉至賴曉潔名下」之文字,此有該裁定附卷可稽(見113年度家全字第6號卷第93至96頁)。是本件聲請裁定更正,礙難准許,應予駁回。至聲請人提出之113年度家婚聲字第2號裁定影本(熊家富與陳世傑間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該裁定經陳世傑提起抗告,雖經本院以113年度家聲抗字第36號裁定駁回抗告,但已變更理由,本院113年度家婚聲字第2號之理由既未經抗告審援用及維持,自無依職權裁定更正之必要,且聲請人並非該事件之當事人,其執113年度家婚聲字第2號裁定聲請裁定更正,亦非法所許,末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苑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