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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家勸字第 6 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勸字第6號聲 請 人 許弼程上列聲請人聲請履行勸告及調查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繳新臺幣伍佰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履行勸告及調查之聲請,徵收費用新臺幣五百元,由聲請人負擔,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第4 規定,家事事件法第187條第4 項定有明文。次按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履行勸告及調查事件,應徵收費用500元。據此,聲請人應繳納上開費用而未據繳納,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温宗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黃郁暐

裁判案由:履行勸告及調查
裁判日期:2024-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