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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家婚聲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婚聲字第9號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乙○○非訟代理人 郭宏義律師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返還代墊家庭生活費用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案號:113年度家補字第319號),惟聲請人提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請求返還代墊家庭生活費用,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經核其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之規定,應徵裁判費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苑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裁判日期:2024-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