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婚聲字第9號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乙○○非訟代理人 郭宏義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代墊家庭生活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四、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此為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返還代墊家庭生活費用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12月14日送達聲請人,其至今仍未繳納聲請費,此有送達證書 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是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苑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