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暫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張啟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黃美悅間聲請撤銷暫時處分事件,未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台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