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暫字第119號聲 請 人 江啟明上列聲請人因對江啟斌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暫時處分,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應明確指出欲聲請暫時處分關於相對人名下何金融帳戶、准許公司薪資及勞保給付等何權利其實際所指為何。
二、聲請人應釋明相對人目前實際醫療及照護費用之情事,以及釋明何以本件有急需使用相對人銀行帳戶、公司薪資及勞保給付等之急迫及必要性,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涂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