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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家聲字第 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聲字第84號聲 請 人 羅逸葳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05年度重家訴字第64號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核發訴訟終結之證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核發本院105年度重家訴字第64號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之訴訟終結證明。

理 由按訴訟終結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發給證明,持

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塗銷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3項定有明文。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及其

上5172建號即門牌號碼為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之8建物(以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之拍定人,上開不動產前經本院以105年度重家訴字第64號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為起訴證明之登記,而本件案件既經確定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13項規定聲請核發訴訟終結證明等語。

經查,聲請人為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人,業據提出系爭不動產

所有權狀可參。而本院105年度司北調字第470號事件,前經該事件原告吳嘉恩之聲請為起訴證明之登記,而上開事件,業經本院以105年度重家訴字第64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家上字第27號判決,並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152號裁定駁回吳嘉恩之上訴確定在案等情,經本院調取上開民事卷宗核閱屬實。本件聲請人以其為利害關係人之身份,向本院聲請核發訴訟終結之證明,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13項之規定,自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蘇珍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 記 官 羅 蓉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裁判日期:2024-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