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聲字第91號聲 請 人 林麗星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姓氏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繳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 欣裁判案由:變更姓氏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4-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