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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家補字第 28 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28號聲 請 人 楊璧徽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登閎等間補正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二週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請具狀敘明以下事項:

(一)本件是否請求定母親楊鄭淑霞之扶養方法?

(二)本件是否併請求相對人返還母親楊鄭淑霞金錢?倘是,其請求權基礎即法律依據為何?倘係主張母親楊鄭淑霞個人之返還權利,依法似應由母親楊鄭淑霞自行起訴請求,且母親楊鄭淑霞須有法律上充足之意思表示能力,聲請人並無代為行使之權利?

(三)請補陳具體訴之聲明及全部聲明所依憑之各項請求權基礎即法律依據。

二、請依其請求之金額,補繳應徵之本件調解聲請費用到院。

三、定扶養方法部分:請自行評估因本件聲請,聲請人得免除約略何金額之扶養義務利益?並請依其計算之利益金額及附表所示之核費標準,補繳調解聲請費用。請至新店法院櫃臺依「本件案號」繳費,或來電索取繳費單並應告知應繳費用金額為何,以利開立繳費單。

四、倘聲請人有法律上之疑義,請逕向鄰近之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申請相關之法律諮詢或律師扶助服務。

五、請儘速補正,待補正完成後,方會進行後續程序。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郁暐

裁判案由:補正等
裁判日期:2024-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