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6號原 告 陳賢容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琮皓、李○○等間確認親屬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請補繳本件聲明第二項確認親屬關係存在之第一審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3,000元。
二、依原告所陳報之建物登記謄本,系爭建物於民國00年間即以買賣為登記原因,登記於李某名下,而非000年0月00日後,請具體敘明本件確認利益為何?
三、倘原告有法律上之疑義,請逕向鄰近之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申請相關之法律諮詢或律師扶助服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