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家親聲字第 106 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06號聲 請 人 李俊瑞非訟代理人 盧姿羽律師

葉日青律師張倪羚律師相 對 人 蔡政誼非訟代理人 楊晴翔律師

王柏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甲OO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明文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家事一庭 法 官 潘英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一農

裁判日期:2024-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