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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家調字第 1296 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調字第1296號聲 請 人 陳中賢

陳雨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昶霖間返還贈與物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二週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請陳報本件不動產之價額(須以「市價」為據,及提出相關之證明到院),並自行計算補繳調解聲請費用。

二、請提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最新土地、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

三、倘聲請人有法律上之疑義,請逕向鄰近之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申請相關之法律諮詢或律師扶助服務。

四、請儘速補正,待補正後,方會進行後續程序。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不得抗告。

附表:

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8樓建物暨其座落土地。

裁判案由:返還贈與物
裁判日期:2024-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