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調字第1296號原 告 陳中賢
陳雨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贈與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經查,原告請求返還贈與物事件,扣除已繳之調解聲請費用後,依法尚應補繳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65,716元,惟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繳,該裁定並於同年月9日送達原告,有該裁定及送達回證等件在卷足稽,然原告迄未補繳,有收費查詢表附卷可證。從而,本件請求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郁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