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調字第1384號原 告 徐淑美訴訟代理人 李冠和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徐貞惠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請先行繳納聲請調解費用新臺幣(下同)2,000元(計算方式如附表)。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郁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