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調字第943號被 告 即反請求原告 柯明堂
柯明鴻共 同訴訟代理人 蘇飛健律師上列反請求原告與反請求被告柯依紜等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反請求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請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新台幣(下同)163,024元(計算方式如附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郁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