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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家調字第 967 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調字第967號原 告 朱信義上列原告與被告朱惠等間請求返還代墊喪葬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用新台幣(下同)42,263元(計算方式如附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訴訟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裁判日期:2024-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