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調字第967號原 告 朱信義上列原告與被告朱惠等間請求返還代墊喪葬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用新台幣(下同)42,263元(計算方式如附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訴訟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裁判案由:返還代墊喪葬費用等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4-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