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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家調字第 9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調字第993號聲 請 人 游茜伃非訟代理人 李家盈律師相 對 人 楊欽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家事調解事件,除別有規定外,由管轄家事事件之法院管轄。」,「確認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確認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專屬下列法院管轄:一、夫妻之住所地法院。二、夫妻經常共同居所地法院。三、訴之原因事實發生之夫或妻居所地法院。」家事事件法第25條、第5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調解,兩造原共同住居在臺北市內湖區等情,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而當事人無管轄之合意,本院自應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温宗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郁庭

裁判案由:離婚等
裁判日期:2024-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