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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家財訴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財訴字第17號上 訴 人 A02被 上訴 人 A03

A04A05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A03等間因本院一一三年度家財訴字第十七號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貳仟貳佰捌拾伍萬零壹佰柒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參拾肆萬柒仟伍佰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品妍

裁判日期:2026-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