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財訴字第13號原 告 A01被 告 A02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家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二、原告應補正提出下列資料,並將書狀繕本逕送被告:
㈠、被繼承人A04名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於民國111年5月1日至111年6月30日之存款歷史交易明細資料。
㈡、原證8宇豐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111年8月17日不動產估價報告書之「完整全部影本」。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媚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杜安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