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財訴字第5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劉彥廷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原告起訴就剩餘財產分配部分未聲明金額,亦未繳納裁判費,其起訴不合程式,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聲明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標準悉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