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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家非調字第 4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非調字第467號聲 請 人 趙珊珊(現名:趙千溢)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玉琴間聲請由家分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經查,聲請人聲請由家分離等事件,惟其僅於書狀內提及:「家中有後母,打牌出國,都是父親付費,我的資料跟家人不同住,可不可以我的名字不用跟高玉琴…」等語,具體聲請事項及請求權基礎均不明,亦未繳納任何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10日內補正其己身及相對人之年籍資料、本件聲明事項、請求權基礎暨依法補繳相應之聲請或裁判費用等事項。而聲請人所留之送達址,無法送達,本院另於同年6月14日以公示送達方式,送達上開裁定,有該裁定及相關送達文件等件在卷足稽,然聲請人迄未補正。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家事第一庭法 官 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郁暐

裁判案由:由家分離
裁判日期:2024-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