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陸許字第12號聲 請 人 吳曉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積仁間聲請大陸地區離婚判決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20日內,補正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並經臺灣地區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大陸地區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24)沪02民終274號民事判決之生效證明書,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