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陸許字第4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大陸地區離婚判決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狀載大陸地區判決、大陸地區判決生效證明書、相關公證書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書原本,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 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陸許字第4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大陸地區離婚判決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狀載大陸地區判決、大陸地區判決生效證明書、相關公證書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書原本,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