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婚再更一字第1號上 訴 人 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請求離婚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本院113年度婚再更一字第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 第2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函知上訴人應於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並於同年月17日送達上訴人,有前述本院函文及送達證述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為憑,揆諸首揭規定,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玉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