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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婚字第 1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婚字第157號原 告 乙○○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六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確認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確認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專屬下列法院管轄:一、夫妻之住所地法院。…。」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新北○○○○○○○○覆函本院所提出之兩造結婚登記申請書記事欄記載「男方同時遷入女方戶內」,申請人住址欄記載「臺北縣○○市○○里○鄰○○街○○○號」(參本院卷第四十七頁),足信兩造婚後共同住所地坐落新北市○○區○○街○○○號,故本件應專屬夫妻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 欣

裁判案由:離婚
裁判日期:2024-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