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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建簡上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建簡上字第5號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新富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憲慶訴訟代理人 李亞文上列被上訴人因與上訴人南京首都廣場大廈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修繕費用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被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於其部分,改判上訴人應再給付其新臺幣(下同)9萬6,600元,是被上訴人之附帶上訴利益為9萬6,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被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附帶上訴。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陳智暉法 官 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楊婉渝

裁判案由:給付修繕費用
裁判日期:2024-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