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建字第149號原 告 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姚祖驤訴訟代理人 程才芳律師被 告 健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駿熠電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威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僱工修復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被告健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已有變更,未經合法承受訴訟,故具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如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泊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