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建字第15號反 訴 原告即本訴被告 彰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傅奇財訴訟代理人 何文雄律師
吳芷寧律師反 訴 被告即本訴原告 麒田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淑玲訴訟代理人 陳靖中
陳映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提起反訴時請求反訴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739萬3833元,並已繳納裁判費7萬4260元,現反訴原告擴張請求為885萬4683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應繳納裁判費10萬5162元,尚不足3萬9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請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淯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