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建字第 1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建字第191號原 告 鈦達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申曄訴訟代理人 熊南彰律師被 告 新顥循環系統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秉峰訴訟代理人 莊振農律師

區育銓律師林惠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違約金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本院判決主文第四項應予刪除,主文第二項應更正為「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宇美璇

裁判日期:2025-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