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建字第195號上 訴 人即原審被告 太允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亮鳴訴訟代理人 梁聰洲被 上 訴人即原審原告 陳金城(即康城企業社)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13年度建字第195號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9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就訴訟代理權部分採審級代理原則,上訴人上訴後如要委任訴訟代理人,應一併提出委任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淯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