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建字第100號上 訴 人 華續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長宏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上登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2日所為113年度建字第100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796,2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6,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怡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