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建字第101號上 訴 人即原審被告 承霖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文彥被 上 訴人即原審原告 晏華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盆美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3年度建字第101號請求給付工程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6萬17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3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淯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