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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建字第 1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建字第10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即反訴原告 王文彬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元昊空間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14年11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壹、本訴部分:一、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二、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聲請均駁回。貳、反訴部分:一、原判決廢棄。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30萬元,及自反訴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而本院係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35萬9,310元,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為65萬9,310元(即本訴35萬9,310元加反訴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昱侖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裁判日期:2025-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