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建字第128號上 訴 人 巢基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守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88萬1658元(計算式:405萬2363元+起訴前利息82萬9295元=488萬16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80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羿蓁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請求金額元) 1 利息 405萬2,363元 109年1月26日 113年2月28日 (4+34/366) 5% 82萬9,295.05元 小計 82萬9,295.05元 合計 82萬9,29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