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建字第266號原 告 統鑫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國維訴訟代理人 李怡卿律師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訴訟代理人 陳玫瑰律師
卓素芬律師李昱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4年8月27日上午10時5分,在本院第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2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繕本逕送被告):
一、原告最後主張108年乙工區工程重複扣款部分,違約金超過分項工程款20%部分,金額各為多少?
二、原告最後主張109年甲工區工程重複扣款部分,違約金超過分項工程款20%部分,金額各為多少?
三、以上主張金額總數為多少?
四、108年乙工區工程應扣款,實際扣款,超額扣款,金額各為多少?
五、109年甲工區工程應扣款,實際扣款,超額扣款金額各為多少?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