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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建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建字第2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翔天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鼎博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氣社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4萬4,1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萬1,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孫福麟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裁判日期:2025-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