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建字第 2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建字第27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即反訴被告 林英齡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佳佳設計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等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15年4月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一、本訴部分: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27萬7,599.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反訴部分: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而本院就反訴部分係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72萬2,941元,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為200萬

540.8元(即本訴127萬7,599.8元+反訴72萬2,9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7,5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廖昱侖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裁判日期:2026-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