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建字第292號上 訴 人 黃彥霖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如玉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1萬53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芮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