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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建字第 2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建字第29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翰海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君翰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煒鑫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4年5月1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3萬1,8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3,1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昱萱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裁判日期:2025-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