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建字第297號上 訴 人 苙昌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麗燕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113年度建字第297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7萬6,5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4,21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檀林詩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