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建字第213號上 訴 人 萬友工程有限公司即 原 告法定代理人 萬明杰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忠明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於第一審起訴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95萬5669元及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被上訴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本院判決駁回其訴,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398萬5669元及上開利息。上訴人之第二審上訴利益經核即為398萬566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7萬2274元,然迄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匡 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鈞婷